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妻子借贷了10万元,并未及时偿还,而且该笔债务是以其个人名义独立进行,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进行判断,从而确定该债务是否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如果确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丈夫便有可能需承担相应的偿债义务;反之,若非共同债务,则丈夫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如果该笔债务是由妻子以个人名义借贷,超过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原则上来讲,并不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债权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那么该笔债务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丈夫可以积极搜集相关证据,用以证明该笔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亦或是没有得到夫妻双方的共同同意。如果妻子无法证明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丈夫可能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相反地,如果债权方能够证明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丈夫可能需要和妻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在实践中,这可能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如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如果协商无果,丈夫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身权益,比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请求法院判决妻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