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关于借款纠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最终的判决结果往往取决于诸多具体情况与相关证据的充分与否。若作为原告的一方能充分举证,证实出借人并未依照借款合约约定履行相应的金钱债务,如提供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借据、还款承诺书等关键性证据,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偿还所拖欠的款项。反之,若被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自己已实际履行了债务或存在其他法定的抗辩理由,例如债权人的债权因某种原因而消失、债务已被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动放弃了债权等,那么原告通常将赢得这场诉讼。
然而,若被告能够成功地证明自身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债务,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理由,例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消灭、债务已经清偿、债权人已经放弃了债权等,那么被告就有可能获得胜诉。总而言之,借款纠纷案件的审判结果主要取决于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法律条款的适用情况。若原告能够充分证明出借人未按约履行金钱债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原告有望赢得诉讼。但若被告能够成功地证明自身已按约履行了债务或存在其他法定抗辩理由,他们同样有机会赢得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