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要求人民法院维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定为自权利人得知或者应该得知自身权益受侵害及债务人明确之日起计算满三年。由此可见,若债权人能于此种情形发生后三年内及时发起诉讼程序,那么人民法院必将依法切实保障其实益不再受损。然而,若诉讼时效期限超出三年,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经权利人申请批准予以延长,否则人民法院将无法再对其权益提供有效保护。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如能在诉讼时效期限内迅速启动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清偿债务的请求,则诉讼程序将发挥积极效用。然而,若诉讼时效期限已过,债权人可能会失去通过司法途径追讨债务的法定权利。因此,债权人务必在诉讼时效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