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体系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中,存在着诸多可以在刑罚上予以减免和减轻的情节:
1.首先是犯罪行为人能够主动配合司法部门,主动投案自首,并且能够全面、真实地阐述自己所犯下的罪责,充分展现悔过之心;
2.其次,在实施拘禁行为期间,不存在对被害者产生严重身体侵害现象,限定的拘禁期限也相对较短,这对于案件的办理都具有积极的影响;
3.如果在犯罪行为发生时,犯罪嫌疑人是出于特定环境及情况下而被迫参与到其中,主观恶意性较低,或者他们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仅仅起到次要或辅助性的作用,那么这些因素都有助于审慎评估其犯罪行为程度,实现酌情减轻刑期的判决;
4.最后,考虑到积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积极寻求获得受害者亲属的谅解,也是体现犯罪行为人悔改之意的重要环节。
5.除此之外,犯罪行为人为司法部门提供有效线索,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亦可视作对于司法公正的积极推动,对于犯罪行为人刑期的适当减免也有推动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