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关于实际传唤次数的明确法律条文并未予以直接规定。如果检方的案件有特殊需求,被取保候审者必须要接受传唤,但是,检方应该尽量避免这种行为对其实施中的平凡生活产生过度干涉或不必要麻烦的情况发生。在竭力维护起诉程序顺利运行的前提下,我们亦需尊崇并且珍视被取保候审者的合法维权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