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犯罪分子遭受刑事拘留的情况下,他们的合法权益依例需要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相关人员如家人或个人有权利自行选择委托辩护律师,以深入了解案件详情并获得相应的法律支持,以此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另一方面,如果此类犯罪分子所存在的残疾情况可能对后续诉讼程序产生不良影响,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有责任参考实际情况,审慎地调整审判方式。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盲人、聋人、哑人和不完全失去辨识或自我控制能力的精神异常患者等弱势群体,在未亲自聘请辩护人为自己辩护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必须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该机构指定具备资质的律师为这些人士提供必要的辩护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