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广东省潮汕地区,取保候审的相关法规遵循了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权威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刑事诉讼法》”)。此部法律明确指出,取保候审是为应对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以及正处于孕期或是哺乳期中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作出的一种非羁押性质的强制手段。此外,像法院、检察院与公安部门这样的司法机构也都享有决定是否采用取保候审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