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债务人有捏造债务之行径,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的严格规定,此种操作实际上属于无效事项。这是因为,破产债务人在破产后虚构并编造债务,通过此种方式规避现有债务负担或者试图使其可公平分配的资产减少,这在本质上严重违背了破产法律法规,理应被视为非法行为。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或破产管理机构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此类行为的违法性,同时要求归还因捏造债务而涉及到的相关财产,以此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性与严肃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