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对于申请取保候审者需考量的诸多要素包括其可能面临的刑罚处罚程度、潜在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个人身体素质及已受拘留时间等多方面因素。若某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涉及三种以上罪名的案件,能否获取取保候审资格还应依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若此三种罪名各自可能导致的刑罚处罚为管制、拘役或可单独适用的附加刑,且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后并无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则根据本法条中的(一)与(二)两款规定,他们有望获得取保候审批准。然而,若这三种罪名各自可能导致的刑罚处罚为有期徒刑以上,且根据案情具体情况,实施取保候审可能会加剧社会危害性的风险,则根据本法条中的(二)款规定,他们可能无法获得取保候审批准。若这三种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且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后并无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则根据本法条中的(三)款规定,他们有望获得取保候审批准。最后,若这三种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的拘留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且仍需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则根据本法条中的(四)款规定,他们有望获得取保候审批准。总而言之,是否能获得取保候审批准需结合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若这三种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条件,他们就有望获得取保候审批准;反之,他们可能无法获得取保候审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