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身患重大疾病时期内,公司应按照不较低地区所设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计算其工资数额。
另外,有关工资支付方法可由雇主自由决定。緣起於國家法律規定,企業職員在患病或因任勞損傷而不得不停止工作接受醫療治療時,根據該職員實際參與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將提供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不等的醫療期限,具體如下:在實際工作年限少于十年的情況下,若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間隙小于五年,則享有三個月的醫療期限,若大于或等于五年,則醫療期限為六個月;反之,如果實際工作年限超过十年,在於本單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的職員,醫療期限為六個月;在五年賦滿十年以下之間的職員,醫療期限為九個月;在十年賦滿十五年以下之間的職員,醫療期限為十二個月;在十五年和平滿二十年年以下之間的職員,醫療期限為十八個月;而在二十年賦滿以上者,享有的醫療期限為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