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以下状况下,企业可不必支付劳动者因不续签订而产生的任何补偿金:
首先是在企业维持原有的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提高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时,劳动者明确表示选择不续签;
其次,当企业试图减少劳动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与条件,但劳动者对此并无异议且不愿留任的情况下,企业无需支付补偿金;
最后,若因企业原因导致无法续签合同时,则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