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劳动合同届满之时,若用人单位决策不再续订该雇佣关系,仅需在公正且合适的周期内提前知会劳动者便可,如用人单位已在内部规章制度中对离职通知期做出了三十天或三个工作日的明确规定,那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然而,在法律层面上并无硬性的法规对此进行约束,只需确保设定的时间是合理的即可。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有义务依据法定条文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