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土地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之际,如若遭遇土地征收之情况,便需要由征收单位对租户提供合理的补偿。
对于该类补偿之归属问题,倘若土地租赁合同中已然对此有所约定,那么便应严格依据合同上所明确规定的办法进行处置,反之则需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加以规范。
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当给予租赁权所有者(出租方);
而青苗补偿款项则应归属实际投入者或使用者(即承租方)。
至于那些地上附属设施补偿费用,例如关于建筑物的补偿款等,如若这些设施是由出租方负责建造并具有完整使用权,然后再在租赁期间内所有权未改变的话,那么补偿款将属于出租方所有;
但若租赁后所有权产生变更,那补偿款便应当归承租方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五十三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第二十条规定,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