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经法院向被告发出传票通知后,对方无充分原因却故意拒绝出庭应诉,或未经法庭批准便擅自离席,此种情形下,法院有权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对应判决。此处所指,当被告未依法提出正当理由,且无故拒绝参与庭审程序之时,法院有权利采取强制性的措施予以应对,如依法对其进行拘传,旨在维护诉讼流程的合法性与公平性。据此,针对借款纠纷案件中,倘若被告有意逃避审判,不愿出席庭审,法院在情势紧急之下,有权力依法对其进行拘传,以保证案件的顺利处理以及司法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