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法定相关流程,批准征收土地后,需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区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告。该公告需载明批准征地机关的名称、批准文书的编号、征收土地的具体用途、涉及范围、实际占地面积,同时还须包含对征地补偿标准、相关农民的安置方案及是否有任何预设的执行期限等重要内容。以上内容应在被征用土地所在乡镇、村庄内进行广泛公布与宣传。登记方面,需由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人在公告所规定的期限内,前往公告中指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