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投标方对招标准备文件或者预先资格审批文件存在质疑,招标代理机构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应,其间需暂缓实施所有招标投标相关事宜。对于开标的流程和方式,倘若未能按照招标准备文件制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则投标方应于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招标代理机构应立即对此做出回应,同时做好详细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