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遭受狗伤之痛时受害者具备故意行为因素,则饲养人或责任人可免于进行赔偿。若需对此种情境下的赔偿事宜进行探讨,以下方面可供参考。首要原则为:
依据法律规定,犬只致人伤害这一事件的赔偿责任通常应由其饲养者或管理者承担;
然而,如果能有证据证明该伤害系由于受害者故意为之或是因其重大过失所导致,那么饲养者或管理者便可不承担或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其次,若涉及到的是被法律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类对他人造成了伤害,那么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