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企业宣告破产后不支付雇员应得的赔偿款时,雇员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全权负责处理本辖区范围内所有劳动争议案件的职责。当劳动争议涉及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或是用人单位的所在地区域时,此类争议便被视为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管辖。如若双方当事人同时向劳动合同的执行地点以及用人单位的所在地两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则最终由劳动合同执行地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