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普通贸易、加工补偿贸易以及易货贸易形式出口的货物来说,其应退税款应当为计税依据乘以相应的退税率;
(2)在委托加工回收后再行出口的货物范畴中,其应退税款则由两部分构成,即原材料金额乘以退税率与工缴费金额乘以14%的总和;
(3)而对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而言,其应退税款同样是通过计税依据乘以退税率来计算,但需扣除销售进口料件所应抵扣的退税额。
关于出口退税的定义,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不同的类别:免税、免退税以及免抵退税。
其中,免税即是指无需缴纳任何税费,因此无需进行计算或关注。而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并理解的,仅仅是退税这一环节,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5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