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依法享受了较长时间年假并在离职之际,员工的薪酬将按照常规方式进行结算。这是基于我们国家法定的法律文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的明确规定:若用人单位已经在某年度为员工安排了年假,超过实际应休年期折合成标准工作日数部分则无需再折还。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