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假多休了几天离职了怎么扣薪
在依法享受了较长时间年假并在离职之际,员工的薪酬将按照常规方式进行结算。这是基于我们国家法定的法律文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的明确规定:若用人单位已经在某年度为员工安排了年假,超过实际应休年期折合成标准工作日数部分则无需再折还。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二、年假多休离职可否扣回
在离职之时,凡已提前申请并获批的额外年假休息时间,皆不应被索回。关于此项政策,在职员工如其所应享受的年假尚未完全使用,则可向所在单位议请在解除雇佣关系之前加以利用完毕。若因工作移交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单位无法按计划安排休假,亦应由所在单位根据每工作日薪酬所得的300%作为标准,用以支付相应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对于超出正常范围内的年假休息,单位同样无权以此为由进行扣除。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劳动者依法享有充足的带薪年假之后,选择离开现职岗位,那么他们的薪资待遇将严格遵循既定的规范流程予以核算清算此举不仅是对我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条款的遵守与尊重,更体现出该规范中所规定的,若用人单位在以往年度已经合理地为劳动者安排了年假,并且所安排的年假天数超过了应休年假折合成标准工作日的数量,那么用人单位就无须再次将超额部分折合为工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换句话说,当劳动者决定辞职之时,他们有权依据自己实际工作的天数以及约定好的薪酬标准,获取应得的报酬,且不会因为比预定年假天数多休息了几天而得到额外的薪酬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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