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之间的区别包括:
首先,要约邀请乃是一方以诚信友善之态度,审慎地邀请向自身送达要约的对方;而要约则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建立合法合约关系之正式意旨表示;
其次,要约邀请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不涉及任何法律上的责任或义务;反观要约,则是希望对方能与己方缔结合法的合约关系的愿望之表示,这无疑是具备法律性质的行为;
至于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要约邀请仅是诱导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因此即使邀请方在发出邀请后有合理理由撤销其邀请,只要此举并未使善意的相对人产生信赖利益的损失,那么邀请方也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一旦要约产生之后,对于要约的参与者双方都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力,若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应当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