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达三年以上的试用期内,若试用期长度达到了六个月,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此时用人方应与其签署至少三年以上、属于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性质的劳动合约定。具体而言,依据本法第十九条内容可知:对于三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期,其试用期限制在一个月经历范围之内;而对于一年以上、但未满三年的劳动合同而言,则需要压缩至两个月;
至于当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且具有固定或无固定期限性质时,试用期最多可以达到六个月。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同一位用人单位和同一位劳动者之间,最多只能设定一次试用期。并不是所有类型的劳动合同都能设置试用期,例如: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前提条件所形成的劳动合同以及那些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情况就不能设立试用期。
另外,如果劳动合同仅仅约定了试用期,或者说是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时间完全重叠时,那这个所谓的试用期便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这部分的有效期将被认定为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在实践中,当雇主与劳动者签订了长达三年的劳动合同时,依法办事的话,试用期时效无论如何延长也不应超过法定的六个月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