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劳动纠纷的追诉期限,即仲裁时效方面,遵循的惯例是一年。这是从当事人明确知晓或应该知晓自己所享有的权益遭受侵害的那一刻开始进行计算的。
然而,涉及到在劳动关系持续过程中由于拖欠薪资而引发的争议问题时,劳动者有权申请仲裁,且无需受制于通常一年的仲裁时效;
然而,当劳动关系宣告结束之际,劳动者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内提出相关的仲裁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