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征得劳动者的同意才能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安排延长工作时间。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以下标准对劳动者所付出的额外劳动给予相应报酬,即按不低于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每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来发放工资;关于用人单位在法定的休息日安排员工进行工作,但却无法做出合理的补休安排的情况,则应依照不低于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劳动者每日或者每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来支付其工资收入;
再者,如果用人单位在我国制定的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话,那么员工就有权要求被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者每日或者每小时工资标准的300%作为工资收入这样一个标准。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这些算法的具体公式:
首先考虑法定公休假期申请加班的待遇计算方式:工资总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后再乘以300%这个百分比即可,简而言之就是以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天后再乘以300%的结果即为法定公休假期申请人的日工资;
其次是关于在法定休息日加班的经济补偿问题:也是通过上述方法,计算出劳动者的工资总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之后再乘以200%的结果便是法定休息日申请人的工资收入;对于法定假日的加班时长问题,我们同样采取类似的算法,只不过制定的是每月工资收入除去月计薪天数(21.75天)后再乘以8小时,然后再乘以300%这个百分比,这便可以得出法定节假日申请人的有效小时工资收入;
最后需注意的是,当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在职期间有工作经历时,同样的可以参照上述方法计算他们的工资收入。简单来说,就是按月工资收入除以今天的月计薪天数(通常是21.75天)之后再乘以8小时得到小时平均工资,最后再乘以200%这个百分比就可得出法定休息日的有效小时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