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产假的事项中,并无绩效工资的概念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类似于工资的生育津贴。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如果女性员工在休产假期间,其所在公司已经为其申请了生育保险的参保资格,那么就应当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全体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来作为计算生育津贴的基准,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的相应支付。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