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因犯下重罪被判决为死刑缓期执行人士而言,服满15年后再行减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低于15年,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并不计入实际刑期之中。换言之,若该类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未曾故意触犯法律,待服刑两年期满之后,即可由死刑缓期执行被减至无期徒刑。但若其间表现优秀,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可于同样时间点由死刑缓期执行被降为有期徒刑25年。此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法》)第78条第2款所定明之事项。在此基础上,进行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被判处罚金、拘役或有期徒刑者,实际执行刑期不应短于原始审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被判定无期徒刑者,实际执行刑期不应短于13年;
(三)依据上述条款第50条第2款,被裁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其在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应短于25年,如是从死刑缓期执行被减至无期徒刑的罪犯,刑期应不少于25年;若仅是从死刑缓期执行被减至有期徒刑25年的罪犯,刑期也应不少于20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78条第2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