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合法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有权提前30日内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形式的辞职申请来解除现有劳动合同,若处于试用期阶段,则只需提前3天进行通知即可。电子邮件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其在法律上被视为有效的沟通工具,因此,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电子邮件可以作为书面通知的载体,但是用人单位在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时,仍须提供相应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并将之送达到劳动者手中。
此外,对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文本资料,也应当至少保留2年以便日后查阅。这就意味着,虽然电子邮件所传递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具备法律效应,但用人单位仍需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文件及文本资料,以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