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般来说,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性往往受到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1年的制约。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如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申请时限则可适当予以延长。若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此期间所产生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待遇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应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