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相关法规条文的要求,病人的医疗记录可以被大致划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住院病历资料,此类文件应当由医院进行妥善保管并保存期限不得低于30年,在此期间若出现病历资料的遗失或者损毁情况,都应视为由院方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是在医院内部设立了专门档案室储存管理的门诊病历,这部分病历的保存期也不得低于15年,同样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住院还是门诊病历资料,一旦出现任何丢失或破损问题,都需由对应医疗机构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一类则是多样化且更加灵活的门诊病例保存方式,主要指由患者自行保管的门诊病历资料,其中包含了各种检验报告单、检查凭证以及挂号票据等,对于这部分病历资料,患者本人必须极度重视,实行妥善保管和严格保密措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