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的病历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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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指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制这些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中的病历

并非在医院发生的患者病情恶化等情形都是医院的责任,很多时候是病情自然发展的结果,或者是手术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所引起的。患者及家属不能仅凭就诊后病情没有好转,就认为医院一定要对此承担责任。患者及家人对医院诊疗行为可能不符合规范情形存在疑问时,最好对病历资料进行客观分析,分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得当,是否符合规范,做到心中有数。这样一方面可以解除心里的疑惑,另一方面也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医疗纠纷中的病历  的作用

发生医疗纠纷后,首先需要保管、复制、封存好病历资料,在此基础上,查找分析病历中是否存在疑点、“漏洞”。据此可以初步了解医院诊疗有无过错,患者目前的不良状况与医院诊疗是否有关,为是否需要进一步交涉、如何交涉提供依据。

患者及家属可以找相关的专业人士帮助阅读分析病历资料;也可自己阅读分析,找出有疑问的地方再通过咨询专家或查阅文献落实。首先要了解医院对患者所患疾病的诊断是什么,这个诊断是否正确,有无误诊漏诊,有无进行必要的鉴别诊断等。一些疾病症状相似,但治疗方法却完全不同,如果诊断错误,很可能因延误治疗而造成损害。 其次要了解医院是否对患者进行了必要的检查,有无遗漏重要检查项目,或者经检查有问题,而医院没有引起重视等情形存在。

另外,还要注意鉴别病历有无伪造、涂改及隐匿情形。发生纠纷后,医者在病历上做文章以图逃避责任,是目前医患关系紧张,医患之间信任危机的原因之一。

通过分析病历资料,可以了解到患者目前状况是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还是因为诊疗不符合规范所致。在确定是因为医院诊疗的问题而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再选择同医院交涉赔偿事宜,使自己的主张不至于盲目,同时也不会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

了解医院对患者是如何治疗的,治疗方式是否得当,包括所用药物是否符合规范等。在现实中,有很多纠纷是因为用药不规范引起的,如有些药物有肾毒性,医院在用药过程中没有检查肾功能情况,盲目用药,结果造成药物性肾损害,这就属于用药不规范造成的人身损害

如果对患者施行了手术,需要通过病历资料了解医院选择了什么样的手术方式,该种手术方式是否合适,手术时机选择是否恰当,术前告知是否详尽,同时注意手术过程中有无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等。

由此可见,在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过程中,病历的重要性就显得特别突出,所以,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人或者患者的病历在后面的鉴定过程中可以决定谁的责任大,谁的责任小,建议一定要把病历保护好,不要弄丢,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以上就是关于医疗纠纷中的病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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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规定,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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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当事人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但是医院对病历进行篡改和伪造。以至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了“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鉴定结论。对于这样情况造成的纠纷该怎么办呢一旦病员及其家属提出医疗单位或者相关当事人违背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涂改、伪造病案行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文检。文检费暂由申请人支付。如确系涂改、伪造病案,由实施涂改、伪造行为一方承担文检费用。可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提起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病历的正常补记和上级医师查房进行的修改(应保存原有字迹清晰可辨)不属于此范围之内。若除去涂改、伪造部分后,病情仍旧无法金顶的,则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可不予鉴定。当事人还可以就病历想司法部门或者相关的其他部门申请文检,进行司法鉴定。一旦通过文检能够鉴定出病历确实不是原始病历的,就可以把他作为证据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然后根据重新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来进行处理决定。对于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不服的,或者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拒绝鉴定的,都可以直接向当地的人民进行,进而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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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实物。病历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包括医务人员对病情发生、发展、转归的分析、医疗资源使用和费用支付情况的原始记录,是经医务人员、医疗信息管理人员收集、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具有科学性、逻辑性、真实性的医疗档案。根据不同的工作流程和反应时间,病历书写分为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急诊病历和病历质量分析四部分。  对于门诊病历,根据《A的规定: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B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B等项目。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四条
第一款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根据《A
第十六条规定,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四条
第二款规定,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急诊病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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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被伪造的医疗事故纠纷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当事人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但是医院对病历进行篡改和伪造。以至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了“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鉴定结论。对于这样情况造成的纠纷该怎么办呢一旦病员及其家属提出医疗单位或者相关当事人违背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涂改、伪造病案行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文检。文检费暂由申请人支付。如确系涂改、伪造病案,由实施涂改、伪造行为一方承担文检费用。可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提起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病历的正常补记和上级医师查房进行的修改(应保存原有字迹清晰可辨)不属于此范围之内。若除去涂改、伪造部分后,病情仍旧无法金顶的,则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可不予鉴定。当事人还可以就病历想司法部门或者相关的其他部门申请文检,进行司法鉴定。一旦通过文检能够鉴定出病历确实不是原始病历的,就可以把他作为证据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然后根据重新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来进行处理决定。对于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不服的,或者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拒绝鉴定的,都可以直接向当地的人民进行,进而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医疗纠纷中,病历证明可以作为证据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的证据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病历资料,
第二是实物。病历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包括医务人员对病情发生、发展、转归的分析、医疗资源使用和费用支付情况的原始记录,是经医务人员、医疗信息管理人员收集、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具有科学性、逻辑性、真实性的医疗档案。根据不同的工作流程和反应时间,病历书写分为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急诊病历和病历质量分析四部分。  对于门诊病历,根据《A的规定: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B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B等项目。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四条
第一款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根据《A
第十六条规定,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四条
第二款规定,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急诊病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病历证明可以作为医疗纠纷的证据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可以作为医院事故证据的有哪些 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报告单,医药费清单,注射单,外配处方)、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死亡证明、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二、出现医疗纠纷需要怎样收集证据 1、患者病历 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是患者就诊最原始的证据材料,由医生记载下了患者主诉的基本情况、医生的查体、诊断和处理意见及处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是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2、检验单 检验单包括各种化验单和医疗仪器的检查结果等。由于目前医学检验手段的发展,医生的诊断越来越多地依赖各种检验和医疗仪器。这些检验结果是非常重要的个人资料,对检验结果反映的异常情况未予重视,或者有疾病未能检验出,造成漏诊、误诊都属于医院方的责任。 3、处方及药品 目前各医院通常会将处方底联交患者一份,患者要注意保存。此外药品以及药品包装袋等也是较为重要的证据。处方可以反映医生是否用错药,剩余药品及包装袋可以反映药房或护士是否发错药。 4、输血输液剩余液或包装袋 输血输液在临床上容易导致患者的不良反应,一旦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或引发了医疗纠纷,患者要注意保存输血输液剩余液或其包装袋,以便日后送交有关部门检验。 除此之外,手术患者组织切除物等也是处理医疗纠纷时的有利证据。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进行封存和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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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后,可以封存病历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发生医疗纠纷后,可以封存病历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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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病历被伪造的医疗事故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当事人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但是医院对病历进行篡改和伪造。以至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了“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鉴定结论。对于这样情况造成的纠纷该怎么办呢一旦病员及其家属提出医疗单位或者相关当事人违背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涂改、伪造病案行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文检。文检费暂由申请人支付。如确系涂改、伪造病案,由实施涂改、伪造行为一方承担文检费用。可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提起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病历的正常补记和上级医师查房进行的修改(应保存原有字迹清晰可辨)不属于此范围之内。若除去涂改、伪造部分后,病情仍旧无法金顶的,则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可不予鉴定。当事人还可以就病历想司法部门或者相关的其他部门申请文检,进行司法鉴定。一旦通过文检能够鉴定出病历确实不是原始病历的,就可以把他作为证据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然后根据重新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来进行处理决定。对于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不服的,或者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拒绝鉴定的,都可以直接向当地的人民进行,进而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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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上的病历是否可以作为医疗纠纷证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可以作为医院事故证据的有哪些 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报告单,医药费清单,注射单,外配处方)、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死亡证明、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二、出现医疗纠纷需要怎样收集证据 1、患者病历 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是患者就诊最原始的证据材料,由医生记载下了患者主诉的基本情况、医生的查体、诊断和处理意见及处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是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2、检验单 检验单包括各种化验单和医疗仪器的检查结果等。由于目前医学检验手段的发展,医生的诊断越来越多地依赖各种检验和医疗仪器。这些检验结果是非常重要的个人资料,对检验结果反映的异常情况未予重视,或者有疾病未能检验出,造成漏诊、误诊都属于医院方的责任。 3、处方及药品 目前各医院通常会将处方底联交患者一份,患者要注意保存。此外药品以及药品包装袋等也是较为重要的证据。处方可以反映医生是否用错药,剩余药品及包装袋可以反映药房或护士是否发错药。 4、输血输液剩余液或包装袋 输血输液在临床上容易导致患者的不良反应,一旦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或引发了医疗纠纷,患者要注意保存输血输液剩余液或其包装袋,以便日后送交有关部门检验。 除此之外,手术患者组织切除物等也是处理医疗纠纷时的有利证据。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进行封存和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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