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取保候审被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强制性手段被广泛应用。
然而,针对以下几类特殊状况,通常不能够申请或批准其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具有犯罪历史的屡次犯罪者(我们称之为“累犯”);
其次,在犯罪团伙中起主导作用的重要罪犯(即“犯罪集团的主犯”);
再者,采取自我伤害或者自我毁容等方式试图逃避司法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们;
最后,对于威胁到国家安全、从事暴力行为以及其他性质极其恶劣罪行的犯罪嫌疑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