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劳动纠纷之相关诉讼之时效期限通常为自一年起算。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当事人须首先提交至劳动仲裁机构进行裁定。而仲裁时效期间则应自当事人明确知悉或有理由相信其权益遭受侵害之日开始计算。若对仲裁结果不甚满意,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法院发起诉讼。
然而,若是在劳动关系持续存续的过程中因拖欠劳动薪酬产生争议,则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可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然而,当劳动关系终止之时,则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相关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