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要求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所以,原公司被收购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原合同的权利义务被新公司继承,不能要求劳动都离职后再重签。如果要求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按劳动都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均工资进行赔偿,如果与劳动都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需按劳动者在公司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平均工资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