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无明确的时限规定,其设立初衷在于确保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够获得相应的伤残救济,只要劳动合同尚未解除,那么该项政策便将持续生效;
然而,一旦劳动合同正式解除,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