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须备有四份原件存档。具体来说,分别为一份供承租方保存、另一份送至相关公司备案留底、第三份需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备案,最后一份则用于缴纳税款时保存及签署最终的购房合同。为了确保合同顺利签订并获得法律保护,购房者务必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备齐所有所需证明文件,方可与开发商或其授权代表正式签署购房合同。因此,在完成房屋预售交易后,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认真做好房屋预售合同的备份及归档工作,以防资料遗漏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