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针对拖欠还款及提供担保方提出诉讼时,究竟应将何者作为第一被告的问题并无特定的划分规定,而应依据个案的实际情形以及您所关注的权益重心而定。一般而言,若您相信欠款责任人在此次事项中所负有的偿还义务最为重大,同时其偿付能力亦较为明朗,那么您便可将该欠款责任人列为第一被告。然而,倘若担保方的经济实力更为雄厚,抑或您认为通过向担保方追索权益能够更加便捷地实现您的债权,那么您同样可以选择将担保方列为第一被告。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最终决定将哪一方列为第一被告,从法律角度来看,欠款责任人与担保方在承担债务方面可能会因具体的担保形式及其约定内容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