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时限问题,它并不能简单地以法院提起诉讼的日期作为依据来计算。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长达一年之久。该仲裁时效自当事人察觉或应当察觉到自己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之时开始计时。然而,若在劳动关系持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等问题引发争议,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向有关部门提出仲裁请求则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期限约束。然而,当劳动关系结束后,劳动者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相应的仲裁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