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民法规定的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我们可以明确租赁权自本质上并不属于一种传统意义上的用益物权。相反地,租赁权乃是建立在租赁契约的基础之上,其性质更倾向于被视为一种债权关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租赁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物权,但它却具备了占有、使用以及收益等物权所特有的属性。
至于用益物权,则是指为了实现对他人财产在特定范围内的使用与收益,而在该财产上设定的一种有限制的物权。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自然资源使用权等都属于典型的用益物权范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