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商品房购买预付款项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的退还问题如下:各方按照约定完全执行相关义务时,预付款项应当视作商品价格的一部分,或者直接予以退还;当由于一些特定的自然因素无法签订商业合同,以及在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方面未能够形成共同一致意见以致无法签署正式协议,并且这一结果并非由任何一方单独造成的时候,预付款项是可以被退还的;如果卖方单方面违反了合同条款,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那么预付款项可以全额退还并额外支付双倍金额作为赔偿;除此之外,其他所有情况下的预付款项都是不予退还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