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贵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领取了我方工伤员工所享有的三项一次性补偿金,那么我们有权利要求贵司将此款项全额转交至我方手中。这种行为无疑是不恰当且违法的。这三项一次性补偿金应当直接发放到工伤员工个人手中。在此之前,我们建议您首先尝试通过与贵司进行友好协商来解决此事,明确指出这些补偿金理应归属我方所有。
如若协商无果,我们建议您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