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劳动法典,对于劳动合同的到期续订事宜,并未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提前多长时间告知劳动者。
然而,从合乎常理以及维系良好雇佣关系的层面考虑,用人单位普遍会选择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约一个月与劳动者进行沟通,明确是否有意愿续签。若在劳动合同终止之际,用人单位未能提前告知劳动者关于续签事宜的决定,而双方却依旧维持劳动关系,那么便应当被视作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