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应按照衡量劳动者在当前雇主单位服务时间长度为基础,对于每满一年的情况,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标准金额作为补偿金。若劳动者在该单位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将此期间视为一整年进行计算;而如果服务期限未达到六个月,则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标准金额作为补偿金。
此外,若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高于雇主所在地直辖市或设有区级别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在计算和发放经济补偿时,需按照该三倍数额作为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进行支付,并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2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