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到劳动关系纠纷的处理,以下几种方式被广泛采纳并视为基本的解决策略:
首先是协商,这是指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进行沟通以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
其次是调解,这包括了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及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多种形式;
再者就是仲裁,即当事人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而当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时,当事人还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协商与调解往往能够迅速地解决争议,同时所需的成本也相对较低。相较之下,仲裁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因此被视为前置程序。而诉讼则作为最终的法律救济手段,在所有其他方式都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才会被采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