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贵公司欲将尚处于孕期的员工解雇,那无疑是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作为员工方,你完全有权利捍卫自身应得的合法权益。
首先,你可尝试与所在公司进行友好的协商,即请求公司回心转意,恢复与你之间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相应赔偿。倘若协商无果,那么你也可以考虑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这是因为,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均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理由解除与该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