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行为引起的纠纷,性质上应界定为劳动争议类型案件。所谓“竞业禁止”,即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护本公司商业机密之责的职工之间,在签署的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益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等文件中,所规定的关于竞业禁止方面的条款。若劳动者未能遵守此类约定,便极易导致劳动争议的产生。在大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会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劳动者也可能会对用人单位所声称的违约事实及责任提出质疑,这无疑均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