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我们通常会运用四种基本策略: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
其中,协商是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直接交流和谈判以达成共识并解决问题;调解则可以由诸如企业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来协助完成;仲裁则是指当双方无法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而诉讼则是在仲裁裁决未能满足当事人要求或者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这几种方式各自具有独特的优势和特点,协商与调解相较于仲裁和诉讼更为温和且快捷地解决问题,而仲裁和诉讼则更具备权威性和强制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