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用人公司因拖欠薪资问题使劳动者不得已选择离职的情况下,该劳动者将拥有权利索求用人公司对其做出相应赔偿。赔偿金额将根据劳动者在此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衡量,即为该劳动者每满一个年度支付一定数额的工资,而对于工作期限超过六个月但未达到一整个年度的劳动者,则以一年时间计;
然而对于工作还不到半年的劳动者而言,他们将获得相当于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