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遭受工伤进行医疗救治阶段,职工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应维持稳定,由所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逐月予以支付。该单位须严格按照职工在受伤前所获得的工资标准之总额,以保证职工在治疗过程中的基本生活需求得以满足,进而使其能够集中精力安心进行疾病疗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