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遭遇欠薪的情境之下,劳动者享有法定的主动离职权利。用人单位拖欠薪酬无疑构成了未依照劳动合约规定提供工作环境以及支付相应报酬的违法行为,对于此种情形,劳动者依法享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在此类情况下选择离职,劳动者还可向用人单位提出索要经济赔偿金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